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用于地质灾害监测的场地、设施和标志。确需占用或者移动监测场地、设施和标志的,必须征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