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监测第十条已废止实行地质灾害防治预报制度。地质灾害预报由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