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