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八)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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