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镇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