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