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每学年安排毒品预防教育课小学不得少于4课时,初中、高中及中专、高等院校不得少于6课时。

学校应当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发现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不得歧视。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