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于受理的举报案件,未予及时处理的;(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泄露电力用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五)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六)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