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电力微波站、电力调度中心等涉及电力运行安全的工作场所,封堵、破坏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场所进出道路,截断水源、电源,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致使生产和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盗窃、损毁电力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购电力设施废旧专用器材的;
(四)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