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电力设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