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在电力电缆通道附近和电力电缆通道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50米以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二)电力电缆通道两侧各2米内机械挖掘;(三)在水底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