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