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没决定的,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核准的罚没收据;扣押物品的应当开具清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