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为年捕捞总产值(以国家不变价计算)的百分之四,由捕捞者在办理捕捞许可证时一次缴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