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