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