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