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缴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收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收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