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