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