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