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