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