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被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其登记注册申请的;

(二)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