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回,并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