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