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