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应当相互协助;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