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