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法定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委托执法事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