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十五日内将法规的文本及说明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