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