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Chapter 5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Article 73Amended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