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七条的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