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后,或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