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