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监事机构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该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
监事机构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