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一)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二)使用与实际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四)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原产地(含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地、天然产品的产地、农副产品的生长和繁养地)、质量合格证或者监制单位;(五)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