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二)使用与实际不符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三)冒用名优产品标志;

(四)编造虚假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原产地(含工业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地、天然产品的产地、农副产品的生长和繁养地)、质量合格证或者监制单位;

(五)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分、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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