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下列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按国家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同意参加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在本地区同类商品市场内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