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下列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按国家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经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同意参加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三)在本地区同类商品市场内为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