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