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在盐场保护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海水养殖;

(二)填(围)海或取土、取水;

(三)修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

(四)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