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制盐企业对小型、分散、低产、劣质的盐田实行停产或者转产,发展多种经营。盐田停产或者转产,按隶属关系报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