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

(一)工业用盐作食盐销售的;

(二)井矿盐卤水作食盐销售的;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的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食盐销售的;

(六)非碘盐冒充碘盐销售的;

(七) 假冒商标、假冒防伪碘盐标志,假冒碘盐包装销售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