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非碘盐、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