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审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