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