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药物等并以食盐产品销售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后方可生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