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