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免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