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有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