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可以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