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